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
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第 7 條
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