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公開發行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 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本準則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