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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
控制制度:
一  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  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  已遵循相關法令。
第 23 條
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
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本會
備查。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本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報會。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