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視事業之性質訂定各種交易循環類型之控 制作業外,尚應視其需要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應包括前項作業之控制外 ,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除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 據以檢查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 核報告。 各服務事業至少應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為他人背書 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 司之監督與管理、資通安全檢查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除應包括前項之稽核項 目外,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各服務事業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各服務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 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 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 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 年。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海外分支機構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