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除視事業之性質訂定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 制作業外,尚應視其需要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三、預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八、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九、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十、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 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十一、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十二、法令遵循制度。 十三、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十四、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但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二項排除 適用之事業,不在此限。 十五、客戶資料保密。 十六、重大事件(如:重大違規、遭受重大損失之虞等)處理及通報機制 之管理。 十七、檢舉制度。 十八、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管理。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股票公開發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服務事業,除應包括前項作業之控制外 ,尚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及股務作業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 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 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 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前項設有國內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之服務事業應建立集團整體性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包括在符合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法令下,以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