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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Prospectuse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或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
業,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應行
記載事項者外,應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 (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編製。
第 3 條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符合本準則所訂簡式公開說明書之適用要件者,
其簡式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內容,除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
一之規定轉換設立者、金融控股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及上櫃公
司股票轉申請上市者,其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分依本準則第十五及十六
項之規定辦理外,準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三條有關簡式公開
說明書之規定。
第 13 條
簡式公開說明書之適用要件:公開發行公司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之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且其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完整版公開
說明書,已按本公司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並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及下列場所,供投資人查閱者,
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三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四  本次募集發行案件主、協辦證券承銷商之總公司。
第 14 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之規定申請其有價證券上市
,並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前之公開銷售者:
一  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 (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 ,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並計劃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等字句
    。
二  其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 (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正附
    表一) ,應增列敘明擬增資發行股數及增資用途。
三  本次現金增資計畫部分,應準用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六、
    八款之規定加強揭露。
第 15 條
金融控股公司簡式公開說明書: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得編製簡式公
開說明書者,應準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簡式公開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一  公司概況:
 (一) 第八條 (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名稱、所在地、事業類別、
      及持股比例) 。
 (二)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三)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第三目 (股權比例為一%以上) 。
二  營運概況:
 (一)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列明子公司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
      營業比重、主要市場區域、及其未來計劃開發之金融商品或目標市
      場) 、第二目 (說明子公司所屬產業之現況與發展、其主要金融商
      品之發展趨勢、競爭情形、未來發展之有利及不利因素) 及第四目
       (說明金融控股公司之營業、財務及投資計畫) 。第二款第一目 (
      分析金融控股公司之成長性及限制、國內外主要競爭者、公司之競
      爭策略及優劣勢),及第五款。
 (二)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中交易價額為達實收資本額一%以上者
      ) 。
 (三)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含各子公司) 、及第五款 (含各子
      公司) 。
 (四)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其中大股東持股比例為一%以上者) 。
三  財務報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各子公司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 、第三款 (金融控股公司最近年度之擬制性財務報表)
    、第四款、及第二十八條第六款 (各子公司適用 ) 、第七款。
四  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及第二項,第三
    十條,及公司章程、最近年度股東會議紀錄。
第 16 條
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簡式公開說明書:
上櫃公司股票轉申請上市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六項規定得
編製簡式公開說明書者,應準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二
項之規定。                                                      
簡式公開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一  公司概況:                                                  
 (一) 第八條。                                                  
 (二)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三)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第三目。                      
二  營運概況:                                                  
 (一) 第十九條。                                                
 (二) 第二十條。                                                
 (三) 第二十一條。                                              
 (四) 第二十二條。                                              
三  財務報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八條第六
    款、第七款。                                                
四  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四、五款、及第二項,第三
    十條,及公司章程、最近年度股東會議紀錄。
第 17 條
本準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