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Prospectuse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s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或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 業,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行記 載事項者外,應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之外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外國發行公司)並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編製。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適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 項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股東 權益百分之五替代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有關實收資本額之 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風險評估事項(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一、發行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內,其單一海外營 業據點或子公司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應增列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 司之風險事項說明: (一)發行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三○%以上者 。 (二)發行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海外 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達五○%以上者。 (三)發行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海外營業據點 或子公司達五○%以上者。 (四)發行公司對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該公司 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一○%且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或來自該海 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投資收益占該公司稅前純益二○%以上者。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股本一 ○%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五%替代之。 (五)發行公司對該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 達申請公司淨值四○%以上且達三億元以上者。 (六)其他:會計師或承銷商認為其對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海外 營業據點或子公司。 二、外國發行公司應增列敘明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 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 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