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Prospectuse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s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之規定): 一、發行公司初次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二十八條之 一第五項或第六項之規定申請上市者,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 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或同條第三 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或第六項)之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 並未被要求獲利能力之上市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二、發行公司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其公開說明書 之封面,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或 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屬於科技事業 或文化創意事業,所營業務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投資人特別注意」 等字句。 三、發行公司初次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規定申請上市者,其公開說明 書之封面,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 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並未被要 求獲利能力之上市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四、發行公司係依資訊軟體業之規定申請上市者,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 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依資訊軟體業之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 公司,以資訊軟體為業務,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五、發行公司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型態申請上市者,其公開說明書之封 面,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方式申請 股票上市之公司,以控股或投資為業務,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 六、發行公司以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市者,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 著之字體註明「本公司係以創業投資方式申請股票上市之公司,投資 標的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成功之特性,請投資 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七、發行公司初次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上市者,其公開說 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該公司所取得特許權合約之存續期 間,及「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公 司,屬於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之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事業,並未被要求獲 利能力之上市條件,請投資人特別注意」等字句。 八、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前之公開 銷售者,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本公開說明書,適用於初次申請有價 證券上市,並計劃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之 公開銷售」等字句。 九、發行公司以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主辦證券承銷商之過額配售者,其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初次上市承銷案件,掛牌 後首五個交易日應無漲跌幅限制,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等字 句。 十、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其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 之字體註明「本公司於掛牌上市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 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臺灣證券交易 所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等字句。 十一、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其公開 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之字體註明以下字句: (一)「本公司係依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同條第二項) 之規定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公司,並未被要求獲利之上市條 件,且所營業務具有相當之風險性,請投資人特別注意」。 (二)「本公司於掛牌上市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繼續委任主辦 證券承銷商協助本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臺灣證券交易所 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等規章規範;如上市掛牌期間發生與 主辦證券承銷商終止委任關係時,應於終止委任生效日起一個月 內委任其他證券承銷商繼任」。 十二、外國發行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之封面以顯著之字體註明申請其股票 為上市買賣相關費用,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承銷費用,敘明輔導費用、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二)上市審查費。 (三)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及印刷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 明。
公開說明書摘要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並修 正附表一): 一、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九條或屬科技事業、資訊軟體業 申請上市者,應增列主要股東、技術股股東、各級單位主管與技術、 研究發展主管暨相關技術、研究發展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持股比例。 二、申請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型態上市者,應增列被控股公司或各 子公司摘要表包括公司名稱、地、電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投資 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對其持股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獲 利狀況及其營業收入占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公司營業收入之比重。 三、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前之公開銷售者, 應增列敘明擬增資發行股數及增資用途並應準用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 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八、十款之規定,加強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之揭 露。 四、發行公司以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主辦證券承銷商之過額配售者,應 敘明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之相關資訊。 五、申請以創業投資公司型態上市者,應增列(一)前五大被投資公司摘 要表,包括公司名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申請公司對其持股比率 、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總額之比率。(二)申請 上市時及最近二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日投資總額占申請公司資產總額之 比率。(三)投資於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風險評估事項(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一、發行公司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內,其子公司符合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 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重要子公司標準之一者, 應增列該子公司之風險事項說明。 二、外國發行公司應增列敘明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 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 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 施。 三、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敘 明擁有之關鍵核心技術,及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及因重大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核心技術人員變動等可能導致之風險 ,並說明所採行之因應措施。有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情事者,應增列所營事業嚴重衰退之合理性說明。 四、發行公司以創業投資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增列敘明其投資標的中未上 市櫃公司之公允價值欠缺透明度、其投資標的組合可能產生重大變動 等風險事項及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