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Prospectuses for Initial Securities Listing Applications
公司之經營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一、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或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項或第 六項申請上市者,應增列營運模式及其風險、未來發展計畫。 二、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部分,應增列產品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計畫 ,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發展計劃。 (二)如其事業係屬生物技術工業、製藥工業或醫療儀器工業者,應增列 其依法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進行人體臨床試驗或田間實驗者或在國 從事生物技術工業或醫療儀器工業研究發展,且已有生物技術或醫 療儀器相關產品製造及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之實績暨最近一年度產 品及相關技術服務之營業額,研究發展費用所占該公司總營業額之 比例情形。 (三)公司如於提出上市申請前一年度因調整事業經營,終止其部分事業 ,或已將其部分之事業獨立另設公司、移轉他公司或與他公司合併 者,應分別予以記載說明其終止、移出或合併之事業暨目前存續之 營業項目,並提出目前存續營業項目前一年度之營業額、研究發展 費用占公司該年度總營業額之比例情形。 (四)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暨 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三、申請以資訊軟體業之規定上市者,應增列下列事項: 除比照前款第一目及第四目內容予以刊載外,另增列未來獲利穩定性 與成長性、最近五年及未來五年計畫之研究項目、研發經費與業務發 展計畫。 四、申請以投資控股或金融控股型態上市者,除應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經營 或投資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被控股公司、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 ,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五、申請以創業投資公司型態上市者,應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經營或投資決 策(須包括投資標的之方針、策略、範圍、地區、決策過程及行使表 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並應就各被投資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 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六、申請以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之一規定上市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營運概 況及營運計畫外,應增列下列事項: (一)工程興建計畫及可行性分析。 (二)興建期財務計畫(包括現金流量預測、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 計畫)。 (三)興建期風險管理計畫。 (四)營運計畫及相關假設。 (五)營運期財務計畫(包括營運期間首五年度營收、營運成本及獲利之 預測及預估財務報告、增資、減資、借款及還款之計畫)。但公司 申請上市時,已開始營運者,不適用之。 七、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應增列下 列事項: (一)市場及產銷部分,應增列產品核心技術分析暨持續發展之研究發展 計畫,內容包括: 1.產品生產開發技術之層次、來源、確保(專利權及所受法律保護 狀況)與提升。 2.現在主要產品之競爭優勢、生命週期、持續發展性暨新產品之研 究發展計劃。 (二)如係屬生技醫療業者,應增列其核心產品之臨床實驗進度資訊。 (三)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部分,增列經理人、技術及研究發展人員 暨其他員工之流動情形。 八、發行公司應增列刊載下列事項: (一)有無因應景氣變動之能力。 (二)發行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關係人間交 易事項是否合理(公營事業依審計法規辦理者不適用)。 (三)基層員工範圍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基層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之平 均數,平均數如未達該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三倍者,尚應敘明原 因及具體改善措施(外國發行公司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