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Auditing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of Listed Companies
本公司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一、出具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以外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二、最近三年度曾出具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者。 三、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原聲明遵循全部法令者,改為遵循主要法令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稽核人員名冊 、稽核計畫、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者。 五、於本公司就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或審閱上市公 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發現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重大缺失者。 六、年度中變更已申報之年度稽核計畫且無合理原因者。 七、前次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發現有未符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八、財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變動且無合理原因者。 九、就最近三年度內未進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上市公司隨機選取,惟選 案前一年度已執行平時管理、財報實審或例外管理者得免列入。 十、其他有查核之必要者。
本公司進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 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 核項目: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三、資金貸與他人。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六、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 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