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Collateral Management in Fixed-price and Competitive Auc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Transaction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貳、申請借券之擔保品提交作業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貸帳號、 有價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成交費率等相關資料,同時輸入現 金、不含中央登錄公債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下稱上市上櫃有價證 券)、中央登錄公債及銀行保證之擔保品明細資料。 二、借券人提交現金擔保品時,由借券人自行匯撥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 虛擬帳戶,並委託證券商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擔保品申報作業。 匯入同一借券帳戶之現金擔保品,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額度,提供其不 同借券申請使用。 借券人申請開戶時,應設定一個銀行帳戶,並由本公司賦予一虛擬帳 戶,凡現金擔保品之提交均應透過該虛擬帳戶為之。 現金擔保品以新台幣為貨幣,最小單位為元。 三、借券人提交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者,經證券商輸入上市上櫃有價 證券名稱及數量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本公司證券 擔保品帳戶。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數量應為交易單位之整倍數,其抵繳價值以交易 市場當日開盤參考價格乘以折價比率計算。 四、借券人提交銀行保證擔保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 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輸入銀行名 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借券申請使用。 同一借券帳戶提交之多張銀行保證書,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額度,提供 其不同借券申請使用。 銀行保證書屆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多張銀行保證 書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銀行保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為萬元。 五、借券人提交中央登錄公債擔保者應設定質權登記,經由清算銀行辦理 限制性移轉登記後,撥入本公司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前項規定,經本公司輸入公債代碼、面額、到期日,提供證券商中央 登錄公債序號,始可作為借券申請使用。 借券人可以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為一筆擔保,由本公司給予一個中 央登錄公債序號,或者以一種中央登錄公債拆分為多筆擔保,給予多 個中央登錄公債序號。 中央登錄公債之到期日應涵蓋還券日期,若以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 為一筆擔保,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中央登錄公債之抵繳價值以面額九折計算。
柒、擔保品處分作業 一、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若發生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十 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本公司即於事由發生日(T 日)產製相關報表 及檔案,於次一營業日(T+1 日)起處分擔保品,並自交易市場買 回有價證券代為還券;若無法在事由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T+2 日 )內買回有價證券,則以第三個營業日(T+2 日)之交易市場收盤 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買回應付價款或現金償還價 款由擔保品中扣抵或由本公司先行墊付。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交易處理專戶」處理之;本公司得於指定處 分之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 申報而未成交,應於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三、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有價證券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 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四、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處分,由本公司經由清算銀行實行質權後洽於 市場賣出。 五、本公司因處理違約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人負擔之。 六、本公司處分擔保品後,就其清償欠款剩餘款項,返還借券人,另就其 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人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