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the Listing of REIT and REAT Beneficial Securities
五、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 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 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 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附表四),並洽訂上市 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 事宜,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撤 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