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Principles for Assignment of Ticker Symbol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Securities Markets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範圍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興櫃、上市及上櫃之 全部有價證券,新增者依左列原則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若該公司有發行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買賣 或於營業處所議價之商品時,則依公開發行公司編碼原則,給予四位 數字股票代號。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依其 類別,於相同上市類別中,依序給號,相同上市類別之號碼用完後, 再於上櫃相同類別中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場別變更,則 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於上市、櫃後沿用公開發行時賦 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由公開發行轉興櫃時,沿用公開發行時 賦予之代號。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位數字 0-9。 六、交換公司債及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二 位流水碼 01-50。 七、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於四位 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L-Z。 八、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E。 九、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G。 十、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英文字母 A-C。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 為英文字母 D-L。 十二、附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 六位則為英文字母 X-Z。 十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F ,第六碼為 1-9。 十四、認購 (售) 權證:認購權證編碼原則為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 水編號,認售權證則於五位編碼後加英文字母 P,並重覆使用該號 碼。 十五、受益憑證 (封閉式基金) 、存託憑證及 ETF 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原則為四位流水編號。 十六、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 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S。 十七、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P。 十八、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T。 十九、公司債:英文字母 B 加五位文數字 (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 二碼券別) 。 二十、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英文字母 (A :中央政府公債、C :台北市 政府公債、D :高雄市政府公債) 後加五位數字 (二碼年度別+一 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 二十一、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 加五位文數字 (一碼債券別+二碼公司 別+二碼券別) 。 二十二、外國債券:英文字母 F 加五位文數字 (一碼公司別+二碼年度 別+二碼券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