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Principles for Assignment of Ticker Symbol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Securities Marke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歷史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1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範圍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興櫃、上市及上櫃之
全部有價證券,新增者依左列原則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若該公司有發行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系統買賣
    或於營業處所議價之商品時,則依公開發行公司編碼原則,給予四位
    數字股票代號。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依其
    類別,於相同上市類別中,依序給號,相同上市類別之號碼用完後,
    再於上櫃相同類別中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場別變更,則
    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於上市、櫃後沿用公開發行時賦
    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由公開發行轉興櫃時,沿用公開發行時
    賦予之代號。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位數字 0-9。
六、交換公司債及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二
    位流水碼 01-50。
七、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於四位
    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L-Z。
八、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E。
九、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G。
十、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英文字母 A-C。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
      為英文字母 D-L。
十二、附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
      六位則為英文字母 X-Z。
十三、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F
      ,第六碼為 1-9。
十四、認購 (售) 權證:認購權證編碼原則為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
      水編號,認售權證則於五位編碼後加英文字母 P,並重覆使用該號
      碼。
十五、受益憑證 (封閉式基金) 、存託憑證及 ETF  等衍生性金融商品:
      原則為四位流水編號。
十六、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
      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S。
十七、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P。
十八、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T。
十九、公司債:英文字母 B  加五位文數字 (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
      二碼券別) 。
二十、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英文字母 (A :中央政府公債、C :台北市
      政府公債、D :高雄市政府公債) 後加五位數字 (二碼年度別+一
      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
二十一、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  加五位文數字 (一碼債券別+二碼公司
        別+二碼券別) 。
二十二、外國債券:英文字母 F  加五位文數字 (一碼公司別+二碼年度
        別+二碼券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