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 英
Principles for Assignment of Ticker Symbol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Securities Markets
壹、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編碼原則由臺灣證券交易所統一賦予,包括下列有 價證券: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對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 櫃板之股票,給予四位數字股票代號,公開發行時,沿用創櫃板之股 票代號。終止登錄創櫃板且未申請公開發行者,其股票代號得重複編 給其他股票使用。 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原則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新申請時,依其 類別,於相同上市類別中,依序給號,相同上市類別之號碼用完後, 再於上櫃相同類別中給號。未來若有更改產業類別或市場別變更,則 依一碼到底原則,代號不予更動。 三、上市、上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於上市、櫃後沿用公開發行時賦 予之代號。 四、興櫃股票:依一碼到底精神,由公開發行轉興櫃時,沿用公開發行時 賦予之代號。 五、轉換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一至二位流水碼 1-99(可重複使用)。 六、交換公司債或交換金融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依發行先後次序加二 位流水碼 01-09(可重複使用)。 七、股款繳納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換股權利證書:於四位 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L-Z。 八、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A-E。 九、認股權憑證: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1-9。 十、附認股權特別股: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為 英文字母 A-C。 十一、附認股權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一位英文字母 G,第六位則 為英文字母 D-L。 十二、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於四位股票代號後加英文 字母 F,第六碼為 1-9。 十三、認購(售)權證: (一)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 流水編號。 (二)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三)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F。 (四)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售權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 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Q。 (五)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前二 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C。 (六)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前二 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B。 (七)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X。 (八)以國內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可展延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Y。 (九)認購(售)權證之代號,得重複使用。 十四、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及 ETF 等金融商品: (一)受益憑證(封閉式基金)、存託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後加四位 流水編碼。 (二)以存託憑證為轉換或履行標的之公司債: 1.可轉換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 文字母 C,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2.附認股權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 英文字母 G,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D-L。 3.附認股權公司債履約或分拆後之公司債:前二碼為數字,加二 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字母 F,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 -9。 4.認股權憑證:前二碼為數字,加二碼數字編號,第五碼為英文 字母 G,第六碼為數字流水編號 1-9。 (三)ETF 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碼流水編碼: 1.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 字母 K;如為槓桿型 ETF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L、以外幣計價 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M;反向型 ETF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R、 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2.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簡稱期貨 ETF):第六碼為英文字 母 U、以外幣計價者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V。如為槓桿型期貨 ETF 及以外幣計價者、反向型期貨 ETF 及以外幣計價者,第 六碼英文字母編碼,準用前目編碼原則。 十五、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 三位流水編號,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S。 十六、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P。 十七、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前二碼為數字,後加三位流水編號, 第六碼為英文字母 T。 十八、普通公司債及分割公司債:英文字母 B 加五位文數字。普通公司 債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公司債 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十九、政府公債、交換公債及分割公債: (一)政府公債及交換公債部分為: 1.中央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A 後加五位數字(二碼年度別+一 碼債券別+二碼期別)。 2.地方政府公債為英文字母 H 後加五碼英數字(一碼英文字母 A :臺北市政府公債、B :高雄市政府公債、C :新北市政府 公債、D :臺中市政府公債、E :臺南市政府公債+二碼年度 別+二碼期別)。 (二)分割公債部分為:一碼證券識別碼(英文字母 P 代表分割本金 公債、英文字母 I 代表分割利息公債)+二碼到期(民國)年 +一碼到期月+二碼到期日。 二十、金融債券及分割金融債券:英文字母 G 加五位文數字。金融債券 五位文數字為一碼行業別+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分割金融債券 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息別。 二十一、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及第二十二項以外之外幣計價債券:英文 字母 F 後加五位文數字。五位文數字為三碼公司別+二碼券別 ;分割債券五位文數字為二碼公司別+二碼券別+一碼本金或利 息別。 二十二、於國內上市、上櫃、登錄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之公司發行含股權 性質之外幣計價債券: (一)轉換公司債或海外轉換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數字 1-9 (可重複使用)+ 一碼英文字母 E 。 (二)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四位股票代號+一碼 數字 1-9(可重複使用)+一碼英文字母 W。 二十三、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編碼原則 同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編碼方式為四位數字股票代號。 二十四、外國企業來台登錄興櫃及第一或第二上市、上櫃股票其發行普通 股以外之其他有價證券:同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編碼原 則。 二十五、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英文字母 T 加五位文數字(二碼公司別 +二碼基金別+一碼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