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境外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一、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不得超過本會所訂定之比率。 二、境外基金不得投資於黃金、商品現貨及不動產。 三、境外基金投資以下有價證券者,其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之比率,不得 超過本會所訂定之比率。 (一)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二)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 證券。 (三)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 Affiliated orporations Index )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別境外基金比率,不得超過本會規定之一定 限額。 五、境外基金之投資組合不得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為主要的投資地區,該 投資比率由本會定之。 六、該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或人民幣計價。 七、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八、境外基金已經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向不特定人募集者。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境外基金經本會專案核准或基金註冊地經我國承認並公告者,得免受前項 第一款及第七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