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歷史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2 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
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短
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總代理人送交
同業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