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Powers by Audit Committe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7 條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
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
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
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
席。
第 9 條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獨立董事成員行使其表決
權。
因前項規定,致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
第 10 條
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獨立董事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專家
    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獨立董事成
    員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
    形、反對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
    獨立董事成員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
    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審計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
各獨立董事成員,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 10-1 條
公司應將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
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審計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
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審計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
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