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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6 條
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融
通額度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資額度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該
證券商淨值之一定比率或金額。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
人、配偶、二等親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應包括利用他人名義者。
第一項所稱該證券商淨值之一定比率,自然人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百分之
一或新臺幣六千萬元,法人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十億元
;對同一關係人之總融通額度為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
融通額度,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