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融 通額度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資額度合併計算後,不得超過該 證券商淨值之一定比率或金額。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 人、配偶、二等親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應包括利用他人名義者。 第一項所稱該證券商淨值之一定比率,自然人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百分之 一或新臺幣六千萬元,法人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十億元 ;對同一關係人之總融通額度為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其中對自然人之 融通額度,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