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rrowing or Lending Money in Connection with Securities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者,其融 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擔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不 得低於一定比率。 前項期限屆滿前,證券商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第一項擔保品以下列為限: 一、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 50 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 100 指 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 股。 三、分割公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證券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借貸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 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以前項所定擔保品種類補繳差額 。 第一項及前項比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