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he Qualifications of Issuers of Exchange-Traded Funds and Underlying Index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發行人申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非屬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
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依
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向主管機關申
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於繳納
審查費後,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
一、與指數編製機構簽訂之指數授權契約或意向書影本。
二、證明該指數編製機構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相關書面資料。
三、證明標的指數之成分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相關書面資料。
四、標的指數成分之流動性分析及相關參考文件。
五、標的指數詳細之計算方法與依據,以及標的指數成分的採納及替換原
    則。
六、標的指數最近至少一年以上之歷史資料。
七、未來上市後,所有可供我國投資人取得該指數相關資訊之管道,以及
    相關資訊之內容。
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
第 5 條
本公司對申請出具同意函之案件,依據前條所列各項文件進行審查,經審
查合格者,本公司出具同意函,函復申請之發行人並副陳主管機關。
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指數股票型
基金之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
延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
第 6 條
發行人申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發行人應於向
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該基金之募集前,檢具下列書件予本公司備查:
一、ETF 經理人及商品開發團隊之資歷簡介。
二、標的指數之介紹及其授權契約。
三、規劃架構。
(一)期初最低之資產規模。
(二)參與證券商名單。
(三)規劃 ETF  上市掛牌時程。
(四)ETF 商品設計及申購贖回程序。
(五)基金投資組合管理(包含基金操作將如何追蹤指數表現之簡要說明
      ,如:完全複製法、最適化法、抽樣法,或其他方法,及基金投資
      模擬指數之情形)。
四、行銷推廣計劃。
本公司得視情況請發行人提供前項相關補充資料及說明。
依第一項與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合編指數之其他
機構,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之資格條件。
發行人應自本公司函知備查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指數
股票型基金之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
後,得延長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副陳主管機關。
第 7 條
發行人應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
會)將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轉報主管機關後三個營業日內或向主管
機關申報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三個營業日前,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申請(報)書、應檢附書件及同業公會審查
意見,併「發行人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請(報)案件檢查表」(附表)
函送本公司。
前項申請或申報募集基金案件,本公司於檢核申請(報)書件記載事項及
內容完備後,將本公司審查意見,併發行人填具之檢查表等相關資料,函
報主管機關。
第 8 條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