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期貨商電子憑證交付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Electronic Certificate Delivery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一、證券商(期貨商)擔任憑證註冊中心者,於受理投資人(交易人)初 次申請憑證時,應確實辨認申請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 前項申請,得以當面或電子方式為之。
二、證券商(期貨商)應訂定憑證交付程序,避免非本人取得憑證,並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面或以電子方式交付憑證下載密碼者,其後並依據該密碼交付憑 證,並留存相關紀錄。 (二)以其他方式交付憑證者,證券商(期貨商)應確實辨認投資人(交 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開啟該憑證功能。
三、當面或以電子方式交付憑證下載密碼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始憑證下載密碼應隨機產生,並與使用者身分、帳號、網路(語 音)下單密碼等個人資料無關。 (二)憑證下載密碼應使用「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所規定之優 質密碼。 (三)憑證下載密碼應以加密方式儲存。 (四)憑證下載密碼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時未下載憑證者,應重 新申請;證券商(期貨商)應確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 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受理申請。
四、憑證下載密碼輸入錯誤次數達三次者,證券商(期貨商)應記錄登入 失敗事件、鎖定該下載帳號並中斷連線。 證券商(期貨商)於受理投資人(交易人)解除鎖定之申請時,應確 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得解除鎖定。
五、憑證過期或被註銷時,投資人(交易人)應重新申請憑證;證券商( 期貨商)應確實辨認投資人(交易人)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後,始 得受理申請。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