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99 年 07 月 1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5 條
證券商應逐日依證券交易所公布之收盤價,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次日參
考價,依下列公式計算每一客戶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整戶及各筆有價證券
借貸擔保比率:
擔保比率=(擔保品抵繳總值-相關應付借券費用)/(出借標的證券市
值+應返還權值新股市值+應返還現金股利)*100﹪
證券擔保品抵繳價值,於各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六個營業日,除現金增
資者外,以各當日收盤價或次日參考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或
次日參考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後,按第十九條規定之抵繳比率計算。
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之擔保維持率者,證券商應即通知
客戶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借貸交易,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
內補繳借券擔保品差額至各該筆擔保比率高於原始擔保比率。
前項擔保維持率與第十五條之原始擔保比率得依市場狀況由證券交易所會
同櫃檯買賣中心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