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9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收取之擔保品種類及其抵繳價值應依下列
規定之抵繳比率辦理:
一、現金。
二、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之九折計算。
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其抵繳價值,上市有價證券按最近一
    次收盤價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最近一次次日參考價六折計算。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收盤價或參考價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
三,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之。
證券商向客戶收取之證券擔保品,以客戶本人所有者為限。
第一項之擔保品抵繳比率,得依擔保品之狀況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
中心調整之;借貸雙方並得另行約定低於規定之抵繳比率。
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擔保品,以新台幣為限。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美元
為擔保品,其相關規範,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擔保品,證券商得視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拒
絕接受或調降其抵繳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