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客戶經證券交易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暫停或終止其參與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者,證券商應暫停其新增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客戶有前項終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情形,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 滿一年,證券商始得重新受理其申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