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書件,向證 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後 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者,應於開始辦理二日前 ,檢具下列文件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並開立證券借貸專戶: 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二、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於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始得執行業務;其有異動 者,應於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向證券交易所辦 理證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始得辦理;另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 業務人員,應具備主管機關訂頒「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 關規定資格。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 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本項業務,惟還券不在此限, 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其已獲准辦理 而尚未辦理者,應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