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客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時,應親持國民 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開戶申請書及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客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 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客戶非為第一、二項身分者申請開戶時,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 櫃檯買賣中心所訂開立受託買賣帳戶相關規定,持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辦理 開戶手續。 申請開戶之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 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客戶依第一、二項身分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若其已開立受託 買賣帳戶,亦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 ,向證券商申請辦理開戶。 證券商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詳實徵信,決 定是否接受開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於開戶申請書 ,並載明開戶日期,開戶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註銷時亦同;客戶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客戶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客戶 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倘客戶於開立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帳戶前,已於證券商開辦之其他授信業務申請授信額度並獲核 定者,其得借貸額度應與已核定之授信額度合併計算,且該客戶提供之財 力證明應達其所申請合併計算後總授信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客戶於開立有 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再向證券商申請其他授信業務授信額度者,亦應 合併計算。 證券商應提供客戶風險預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風險 預告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證券 商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 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 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 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 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