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得依雙方約定通知客戶提前還券,並應於客戶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 日退還擔保品,或依雙方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客戶於借貸期間內得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並於申請時與證券商約定 標的證券與擔保品之撥付方式與期限,或將擔保品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 擔保品。約定退還擔保品者,證券商至遲應於收到客戶還券後次二營業日 前退還擔保品。 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或發行公司 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方股東權行使之事由者,或為指數股票型基 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者,借券方應於停止買賣日前還券了結。 前項情形因整體市場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借券方無法以漲停價格或 市價委託買足標的證券者,借券方得於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期間以第三人有 價證券申請還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