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歷史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係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
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於一定期限內,以同種類、同數量
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
前項所稱一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出借方同意,於屆期前,借券方
得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一項所稱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若有附表二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及交易資
訊重點專區」財務資訊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處以停
止買賣者,依其公告之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借貸交
易。上開專區指標如有修正,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另行公告調
整附表內容。
如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
賣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情事者,自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停止
借貸交易。如該標的證券停止借貸期間,有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情事者,自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恢復其借貸
交易。
合於第三項規定之標的證券,於公告暫停交易期間,不停止其有價證券借
貸交易。但證券交易所依其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宣布暫停借貸交易時,證券商亦暫停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