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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gulating TWSE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nd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fter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 條
第一上市公司違反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規定者,本公司得視其情節輕重,對
第一上市公司處以違約金,其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變更其
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之
規定,於前項違約金之處罰準用之。
第 11 條
第一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本公司就該重大事件
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填製分析報告。
一、財務
(一)當期財務報表顯示發生嚴重虧損,使得淨值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
      本。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
      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喪失債信情事。
(四)第一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
      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債務者。
(五)第一上市公司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
      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六)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我國各類股票、債券開
      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
(七)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
      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10 %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合
      計較上月增加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者。
二、業務
(一)第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
      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二)第一上市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
      營業困難或停頓之虞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
      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三、其他
(一)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或
      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二)第一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第一上市公司重大營運事
      件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
      ,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
      者。
(四)第一上市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本公司執行例外管理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主辦證券承銷商
、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並得視實際情
形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
報,或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第一上市公司應配合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於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以外之地區執行專案
查核,並應提供本公司或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所要求之一切資料,委任上
述專業人士或機構之費用及本公司或上述專業人士或機構所支出之一切費
用由該第一上市公司負擔。
第 12 條
第一上市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檢送股東會年報二份予本公司審
閱。
第一上市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年報,或未依規定編製年報經本公司
函請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
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視為「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提
醒投資人注意。
第一上市公司有前項情事,本公司除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上開事項於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外,必要時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召
開記者會說明。
第 13 條
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對第
一上市公司執行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視其
情節輕重,對第一上市公司處以違約金,其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十款、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九款之
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一、對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人士或機構所為之檢
    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者。
二、未於期限內提示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予本公司或
    本公司指定之律師、會計師或專業人士或機構者。
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之
規定,於前項違約金之處罰準用之。
第 18 條
本作業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