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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歷次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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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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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財務報告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
開及書面申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財務報告應依我國、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編製,並
以新台幣為編製單位。採我國會計原則編製者,應依「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但得不適用該編製準則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
二、財務報告應採二期對照方式編製,編製內容包括四大表(合併資產負
債表、合併損益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及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
註,但季合併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合併股東權益變動表。財務報告之附
註應敘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若非採我國會計準則編製者,應就二期
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科目及其附註揭露與我國會計原則之差異
情形,包括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財務報告採我國會計原則編製者,
其附註之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相關資訊,應以個別之方
式予以揭露,不得以合併後淨額表達。
三、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事務所之我國二位會計師
出具查核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天
內公告申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
事務所之我國二位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第 1 季及第 3 季財務報
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公告申報,得免
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四、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
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六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
替代之;第十七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
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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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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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股東會年報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公開及書面申報,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會年報應依我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二十一條規定刊載相關事項,並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
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二、於股東常會召開日前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並於股東常會後三十日內,檢送書面報告二份予本公司審閱
。
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之公開說明書,除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外,餘應
依我國「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辦
理。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適用前項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款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五替代之;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
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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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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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除其註冊地國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餘應依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
準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第一上市
公司得不適用之。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適用第一項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十一款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計算,係指其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
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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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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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其註冊地國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餘應依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上市公
司得不適用之。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適用第一項處理準則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之計
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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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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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時,除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
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本公司就該重大事件
分析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填製分析報告。
一、財務
(一)當期財務報表顯示 發生嚴重虧損,使 得每淨值低於財務報告所列
示股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其股本係指股本加
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二)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報告其情節重大
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有喪失債信情事。
(四)第一上市公司主要債務人申請破產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
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債務者。
(五)第一上市公司抄送之財務資料經發現有為無業務往來之公司背書保
證,或提供公司資產供他人借款之擔保者。
(六)第一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我國各類股票、債券開
放型基金除外)達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
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
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七)當月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其未沖銷契約金額較上月增加達
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10 %以上者,或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金額合
計較上月增加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五
替代之。
二、業務
(一)第一上市公司當期財務報表顯示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致發
生嚴重虧損,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二)第一上市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致有
營業困難或停頓之虞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災害、抗爭、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而預估短
期內無法恢復營運,或其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
關股本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以股東權益百分之十替代之。
三、其他
(一)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第一上市公司財務或
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二)第一上市公司於重大訊息或媒體發佈影響第一上市公司重大營運事
件者。
(三)第一上市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有非因病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請辭
,致獨立董事席次不足者,或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
者。
(四)第一上市公司已無於我國境內設有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者。
(五)主管機關或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本公司得要求第一上市公司、簽證會計師、
主辦證券承銷商、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說明
,並得視實際情形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將說明事項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申報,或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召開記者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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