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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Regulating TWSE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nd Taiwan Innovation Board Primary Listed Companies After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第一上市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17 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執行稽核計畫
情形之查核,每季隨機選案比率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前項之查核,本公司得以該公司依本作業辦法第四條規定出具之前一年度
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替代之,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選案會計年度如為初次上市會計年度者,其內部
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之涵蓋期間得依本公司「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
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主管機關或本公
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
行之有效性進行查核。
第 19 條
本公司進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
,除就受查公司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定一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外
,並將下列事項列為必要查核項目: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三、資金貸與他人。
四、為他人背書保證。
五、董事會運作情形。
六、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七、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
八、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
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查核事項。
受查公司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
    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三、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四、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第 21 條
本公司進行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檢視受查公司自行評估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及相關工作底稿所
    抽查之作業是否經適當之核准、授權、驗證、調節、覆核、紀錄核對
    及職能分工等。
二、瞭解受查公司稽核人員是否依擬定之年度稽核計畫進行查核並據以編
    製工作底稿、稽核報告或追蹤報告。
第 26 條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查
核發現有重大缺失者,得函請其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單位舉辦之宣導
課程,並副知前開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該公司未派員參加者,本公司得視
缺失性質將其列為嗣後財務報告實質審閱或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優先受查
對象。另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
發現有依第二十三條即予處理之情事者,本公司得依異常或缺失事項處以
新臺幣三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違約金,但對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
得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者,應
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改善,如再未依限改善者,得按次各處新臺幣五萬元
至五百萬元之違約金,至改善之日為止。
本公司審閱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年報如發現有未依「公開
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者,即函請公司於文到五日內補正
,並將補正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
要求其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之規定,視為「其他對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提醒投資大眾注意
。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預測審閱後發現有下列
事項時,得予函知處記缺失一次,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新臺幣三萬
元之違約金,並列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
一、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及時更新(正
    )財務預測者。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申報相關書件者。
五、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事
    項,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六、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本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年報
及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之保存期限為三年,得於期限內提供主管機關調
閱之。
第 27 條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者,除依前
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函請該公司改善、並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
或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改善措施函復本公司。另得視其情節輕重,對該公
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
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
五十條之九第一項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前項違約金之處罰,如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累
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萬元至伍佰萬
元之違約金。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經依本作業辦法處以違約金者,該公
司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