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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歷史名稱: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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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幣風險部位(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係下列各款部位加總後,以美元
    折算之絕對值。但經中央銀行核備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及設
    備,得免計入:
(一)資產負債表內之外幣資產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含即期外匯買賣尚
      未交割淨額)。
(二)遠期外匯淨部位:衍生性金融商品中應收外幣遠期契約款(名目本
      金)減應付外幣遠期契約款(名目本金)。
(三)匯率選擇權 Delta  部位(外幣名目本金乘以選擇權 Delta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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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或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外匯業務時,應同時檢具核備函件,申請外
    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外幣風險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及設
    備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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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之外幣風險上限經核備後,嗣後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
    及設備若有變動,應由證券商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其他相關
    文件,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變動核備後,方可免計入外幣風險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