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the "TWSE") Procedures for Inquiries Regarding Account Opening and Trading Data of Employees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Consulting Enterprises and Their Spouses and Minor Childr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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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信投顧事業」,即受
    託人)接受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統稱委託人)委託,代
    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查詢委託人之
    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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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概括授權投信投顧事業於特定期間內多次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
    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將委託書送請公證人
    公證或認證。特定授權期間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投信投顧事業自行約定
    之,不限於受託人員工在職期間。
    委託人單次授權投信投顧事業代理向本公司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
    個人資料者,投信投顧事業應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
    驗證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及其委託事實。
    委託人為受託人員工之未成年子女,而其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應檢
    附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
    護權之文件。
    除委託人與受託人終止委託或縮短委託期間並通知本公司外,當事人
    間之爭議及任一方之主張均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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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信投顧事業將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送
    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或指派內部稽核人員或法令遵循業務人員驗證
    委託人(含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委託書時,應核驗其身分
    證件正本;若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外國人或
    大陸人士者,應核驗下列身分證件:
(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正本
      或戶口名簿正本。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正本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正本。
(三)華僑:本人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
(四)外國人:本人護照正本或外僑居留證正本。
(五)大陸人士:本人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姓
    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正本,供核驗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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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信投顧事業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
    人資料,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投信投顧事業在職員工,
    以下稱「被授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
    申請:
(一)申請書正本(附件 1)及相關核驗文件。
(二)委託書、委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或監護權
      之文件:
      1.採概括授權者: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正本、影本及委託
        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影本(附件 2
        、附件 3);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另
        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影本(附件 3-1),或足資證明父
        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
      2.採單次授權者:委託書正本及委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
        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4、附件 5);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而
        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5-1 ),或足資證明父母之一方或其他人有監護權之文件正本;
        投信投顧事業切結書正本(附件 6),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等
        印鑑、內部稽核主管或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及加蓋印鑑。
(三)委託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
      ,應檢附下列身分證件影本:
      1.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2.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
        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
      3.華僑: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
      4.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5.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簿或
      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影本。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件 7
      )。
    被授權人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如被授權人
    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
(一)華僑:華僑身分證明書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三)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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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收費標準如下:
(一)查詢開戶資料或自申請日起算往前推算 1  年內之交易資料,免費
      。
(二)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1  年未滿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
      作業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0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計。
(三)查詢自申請日起算,超過 5  年之交易資料,每件收取作業工本費
      100 元,並按年加收電腦處理費 150  元,不足 1  年者以 1  年
      計。
(四)上開查詢結果列印報表 10 頁以內免費,超過部分每頁酌收 5  元
      ,相關費用由被授權人辦理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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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