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Domestic and Foreign Issuers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6 號公告、中 華民國 110 年 4 月 1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62462 號公告、111 年 10 月 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415943 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第五十九 條之二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一上市公司經本公司終止其股票上市者,本公司應依外募發準則第五十 九條之二規定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之 附表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