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and Filing of Sustainability Report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永續報告書: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股本
    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但未達五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適用。
第 3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 GRI  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特
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
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且至少應
符合 GRI  準則之核心選項。
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
,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上市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  準則之內容索引,
並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之
衡量方法。
第 4 條
上市公司所編製之永續報告書除前條所述內容外,應加強揭露下列事項:
一、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揭露企業在供應商對
    環境或社會衝擊之評估、顧客健康與安全及行銷與標示重大主題之管
    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為改善食品衛生、安全與品質,而針對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
      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方面進行之評估與改進及所影響之主要
      產品與服務類別與百分比。
(二)違反有關產品與服務之健康與安全法規及未遵循產品與服務之資訊
      與標示法規之事件類別與次數。
(三)採購符合國際認可之產品責任標準者占整體採購之百分比,並依標
      準區分。
(四)經獨立第三方驗證符合國際認證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之廠房所
      生產產品之百分比。
(五)對供應商進行稽核之家數及百分比、稽核項目及結果。
(六)依法規要求或自願進行產品追溯與追蹤管理之情形及相關產品占所
      有產品之百分比。
(七)依法規要求或自願設置食品安全實驗室之情形、測試項目、測試結
      果、相關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比。
二、化學工業應揭露能源管理、水資源管理、廢棄物管理、保障職業安全
    與衛生、對當地社區之影響及企業本身及其供應商對環境或社會衝擊
    之評估等重大主題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
    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能源消耗總量。
(二)總取水量、依法規要求或自願揭露之廢(污)水排放量。
(三)依法規要求或自願揭露之產品生產過程所製造之有害廢棄物總量。
(四)說明員工受傷害類別,計算傷害率、職業病率、損工日數率、缺勤
      率以及因公死亡件數。
(五)對當地社區具有顯著實際或潛在負面衝擊之營運活動。
(六)企業本身及其供應商為降低對環境或社會之負面衝擊所採取之具體
      、有效機制及作為。
三、金融保險業應揭露企業在資訊安全、普惠金融、與永續金融重大主題
    相關經營業務之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其報導要求至少
    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資訊外洩事件數量、與個資相關的資訊外洩事件占比、因資訊外洩
      事件而受影響的顧客數。
(二)對促進小型企業及社區發展的貸放件數及貸放餘額。
(三)對缺少銀行服務之弱勢族群提供金融教育之參與人數。
(四)各經營業務為創造環境效益或社會效益所設計之產品與服務。
四、第二條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揭露:
(一)企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
      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二)企業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情況、實際及潛在與氣候相關之
      衝擊、如何鑑別、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用於評估與管理氣候
      相關議題之指標與目標。
第 5 條
食品工業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上市公司、化學工業、金融保險業編製
之永續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
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且其範圍應分別包含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
七目、第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第四條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
所揭露之報導要求。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告書
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發布之準則編
製永續報告書者,或永續報告書經會計師依照前項準則出具意見書者,得
延至九月三十日完成申報。
上市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