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現金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依「繳存履約保證金 虛擬帳號匯款作業說明一覽表」(附表一)規定,以虛擬帳號形式自行匯 撥存入證券交易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並經由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申報 相關作業。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銀行保證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 保證手續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證券交易所,由證券 交易所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辦理借入有價證券 之使用。 銀行保證書以新臺幣為貨幣,自到期日前三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 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不同者,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第二項開立保證之銀行,不得為借貸交易人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 公司,且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證券交易所並得視保證銀行風 險狀況拒絕接受: 一、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 tw A 級以上。 二、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國內長期評等 A (twn) 級以上。 三、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評等 A.tw 級以上。 四、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五、Standard &Poor's Corp.長期 信用評等 A- 級以上。 六、Fitch Inc.長期信用評等 A 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