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其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但不足一個交易單位或受益權單位數者,不在此限: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除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 、有擔保之轉(交)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外,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收 盤價格百分之六十計算,惟非屬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按其 融通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四十計算。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淨值百分之六 十計算,黃金現貨按其融通日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按其融 通日前一營業日淨值百分之六十計算。 四、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百分之八十計算。 五、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有擔保之轉(交)換公司債及金融債, 按其面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六、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其融通金額計算標準如下:融通金 額=(申請日證券商應付客戶價金)+(申請前一個營業日證券商應 付客戶價金)-(申請日證券商應收價金)-(申請前一個營業日證 券商應收價金)-(客戶已於申請日前申請以其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 為擔保融通而尚未償還之款項)。證券商並得按該融通金額扣除融通 利息後計算給予融通金額。 前項計算標準,證券商得視擔保品市場狀況及客戶信用風險採較嚴格之標 準調整。 第一項第一款如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則以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 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或依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第一項之擔保品之融通計算標準,得依擔保品之狀況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 檯買賣中心調整之。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客戶其整戶擔保維持率計算如下: 擔保維持率=(擔保品市值+補繳擔保品市值)÷ (融通金額)×100%。 前項擔保品市值,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應按當日收盤價格計算,中央登錄 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有擔保之轉(交)換公司債及金融債 應按其面額計算,黃金現貨應按當日收市均價計算,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 金受益憑證及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應按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不納入擔 保維持率之計算。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 定: 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 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 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 準價。 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整戶擔保維持率,如因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價 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證券商應通知客戶於 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補繳融通差額至整戶擔保維持率高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六,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客戶未補繳差額且整戶擔保維持率仍 未達百分之一百三十者,證券商自第三營業日起,準用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二、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客戶未補繳差額且整戶擔保維持率回 升至百分之一百三十以上者,第三營業日證券商暫不處分擔保品,惟 嗣後任一營業日整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且客戶未 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處分其擔保品。 三、客戶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整戶擔保維持率回升至百分之一 百六十六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其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 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紀錄。 依前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係以融通帳戶內,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之整戶擔 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時,應追繳差額。 因股價變動,而使客戶之融通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 ,證券商不得對該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現金或有價證券。但客戶 申請變更融通額度,經證券商重新核定其得融通額度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處分後如 不足償還,應通知客戶限期清償,利息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比 照融通利率計算。 本辦法所稱之補繳擔保品,係指擔保融通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時 ,經證券商通知補繳融通差額,而以客戶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 品補繳融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