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九月四日起實 施。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 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 百分之一百者,證券商須依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