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Listing of Exchange Traded Notes
證券商申請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非屬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證券商應於向 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前,檢具指數投資證券標的指數資格認可 申請書,載明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函。本公司 依據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本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暨本 公司相關規定審查,經審查同意後,發予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並副 陳主管機關。 證券商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或其他經本公司限制不得申請其指數投資 證券上市之情事者,於限制期間內,不得向本公司申請指數投資證券標的 指數資格認可。 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證券商申請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 之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其他機構合編者,應於申報發行該 指數投資證券前,依本公司審查指數投資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檢附相關書件 予本公司備查。書件齊備者,本公司即出具備查函並副陳主管機關。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證券商依前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備查案件,準用之。
證券商應自本公司函知發予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同意函或備查函之日起三個 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逾期未申報發行者,其標的指 數資格認可同意函或備查函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長期限者,本 公司得同意延長期限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