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投資證券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 英
Exchange Traded Notes Prospectus and Simplified Prospectus Template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指數投資證券名稱。 (二)發行單位數及發行總額。 (三)發行日期及發行期間。 (四)標的指數之詳細內容(包含指數編製機構及指數名稱)。 (五)發行價格。 (六)價格訂定方式、投資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指數投資證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指數 投資證券絕無風險。 (二)本指數投資證券為無優先受償順位、無擔保之有價證券,且不保障 本金、無第三方保證。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證券商僅承諾,在指數 投資證券到期或提前贖回後支付投資人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 之報酬,另扣除投資手續費用或追蹤費用。以國外指數為標的之指 數投資證券,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三)本指數投資證券到期時或到期前賣回可領回金額,可能因市場波動 、發行證券商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低於原始投資本金(最 壞情形下可能為零),投資人交易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 分了解本指數投資證券之風險及特色。 (四)證券商不得以其已取得標的指數資格認可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其 擬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其擬發行之指數投 資證券上櫃,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指數投資證券價值之宣傳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證券商 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 址及證券商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五、追蹤指數成分為現貨、期貨、選擇權或相關指數所組成之指數投資證 券(以下簡稱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者,除刊印前款文字外,並 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之指標價值計算基礎,包含現貨、期貨、 選擇權之價格,且期貨價格可能高於、等於或小於現貨價格。 (二)期貨及選擇權變動風險及交易策略於何種市場環境下績效表現較原 型指數易受變動之風險。 (三)期貨與選擇權商品之價格取決因素,包含標的價格、市場利率水準 、造市商造市行為、波動度、匯率、通貨膨脹、再投資、稅賦、信 用風險、成分股公司之股利政策、漲跌價格限制等。 (四)如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包含期貨選擇權多空沖銷策略,持有多 空沖銷之期貨、選擇權契約之多空部位,其風險可能高於單純持有 看漲或看跌之商品。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 面註明係申報用之稿本。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後,應於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 式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證券商應一併揭露。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 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投資人申購本指數投資證券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 人如欲申購本指數投資證券,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二、刊印日期。 三、基本資料:指數投資證券名稱、發行證券商、發行總額、發行單位數 、發行價格、發行期間、發行日期、到期日、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 場、到期償還方式及收益分配。 四、標的指數說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 標的指數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說明、有關標的指數發生 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情事之通知及公告方式。如為編製價格指數 ,須敘明成分證券配息時,指數投資證券之配息方式或指標價值之調 整方式;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敘明指數之投資策略及交易策略。 五、估計指標價值與指標價值之計算方式:估計指標價值(盤中)及指標 價值(盤後)之計算方法、估計指標價值揭露方式及估計指標價值與 交易價格差異原因。 六、標的指數績效:說明過去績效表現。 七、投資人風險。 八、投資人應負擔費用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九、證券商提前贖回、強制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回。 十、公開說明書之取得:包括備置於證券商及其指數投資證券銷售機構營 業處所,與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證券商之網址。 十一、其他: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記載之投資風險警語及證券商服務電話 。
指數投資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商名稱。 二、指數投資證券簡介:名稱、發行單位數、發行總額、發行價格、發行 日期、到期日、發行期間、標的指數名稱、交易市場、指標價值、是 否分配收益、投資費用、到期償還、證券商提前贖回及投資人申購賣 回等事項。 三、標的指數說明: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指數之編製及計算方法、 過去績效表現、標的指數符合發行處理準則第二條第三項之說明、發 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 公告方式。如為編製價格指數,須敘明成分證券配息時,指數投資證 券之配息方式或指標價值之調整方式;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敘明 指數之投資策略及交易策略。 四、估計指標價值及指標價值之計算方法、揭露方式及與交易價格差異原 因。 五、收益分配方式。 六、投資人費用負擔,包括證券商手續費項目及其計算、收取方式。 七、資金用途及避險操作策略,並說明風險管理措施。 八、投資人之風險。如為期權策略型指數,須例示說明期貨或選擇權價格 變化對指數報酬之影響。 九、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及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方式。內容應至少載明以申 請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為賣回價格、最低賣回單位數、款券撥付時 程等。 十、到期償還方式。內容應至少載明償還時程,並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 之指標價值計算償還金額、到期日前二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到期日 之次一營業日為終止上市或上櫃日等。 十一、證券商增額發行、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之條件及 程序。內容應至少載明符合提前贖回(或強制贖回)條件當日之次 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償 還金額、償還時程等。 十二、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終止上市或上櫃程序及應辦事項 。內容應包含終止上市或上櫃條件,載明符合終止上市或上櫃條件 之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以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 算償還金額;如因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公告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 授權契約,應即擬定償還計畫函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等。 十三、其他應記載之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