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未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 重大: (一)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二)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三)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四)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五)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出改 善報告。 (六)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七)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八)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效不良,經疏 導無效,情節重大。 三、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機關內部規範之行為,情節重 大。 四、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屬員、所屬或所監督機關之人員有前三款情形 之一。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