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左: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偣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每滿一年以一家為限。但證券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證券商之全 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前項為讓與之證券商應同時辦理解散。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以每一直轄市內五家、縣(市)內三家為限。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 證券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