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標準許可設置之證券商,開始營業屆滿一年者申請設置分支機構。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每滿一年以一家為限。但證券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證券商之全 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 前項為讓與之證券商應同時辦理解散。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以每一直轄市內五家、縣(市)內三家為限。但因合併或受讓其他 證券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增設分支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