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民國 92 年 05 月 08 日)
第 3 條
受益憑證上市滿六個月,由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月彙
報本會。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 得不受上市滿六個月之限制。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除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於受益憑證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