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第 3 條
三、評估報告總評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二)承銷價格
      1 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
        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2 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
        情形。
      3 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 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 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三)承銷風險因素:
      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
      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
      利)
(四)總結:
      1 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
        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申請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
        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申請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
        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 依據對申請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申請公司上市之
        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