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取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債券評等機 構一定評級以上之債信評等。但申報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 司債且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條 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