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 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 一、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以其他證券商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