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
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不受上市(櫃)滿六個
月之限制。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除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於受益憑證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