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受益憑證上市(櫃)滿六個月,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 為融資融券交易,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不受上市(櫃)滿六個 月之限制。 前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除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於受益憑證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