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162-1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票,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
依第一項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前條第一項股票應編號及第一百六十四
條背書轉讓之規定。
第 162-2 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