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公司章程載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者,前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不包 括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二條發 行股份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