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235 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
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第 241 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一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  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
撥充其半數為限。